股票配资炒股开户 资管计划份额受让争议典型案例
某银行与某投资公司签署《合作协议》股票配资炒股开户,约定银行作为唯一委托人设立发起某资管计划,由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成为合伙企业优先级合伙人,若合伙企业不能按预期分配利润,银行可选择指令资管计划管理人向第三人转让有限合伙份额或要求投资公司受让银行在资管计划项下全部权利义务的方式实现退出投资。随后,银行与资管计划管理人、托管人订立《资管合同》,资管计划管理人作为优先级合伙人与作为劣后级合伙人的第三人订立《合伙协议》。因合伙企业利润未及预期,银行提起仲裁要求投资公司受让其全部资管计划份额。
投资公司抗辩《合作协议》约定的受让条款属于“保底保收益”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相关监管规范,应当认定为无效。
仲裁庭认为《合作协议》中资管计划份额受让条款不构成《资管合同》和《合伙协议》中的“保底保收益”约定。此外,投资公司援引监管规范主张合同无效,但银行在本案中的角色并非其援引规范约束的主体,监管规范体现的监管机构基于特定公共利益对市场主体采取的必要限制,不宜按照民商事法律中类推适用的原则扩大适用于本案。
本案非常典型地体现了资本市场交易模式的创新性与复杂性。在同一个交易框架下,由不同主体签署法律关系不同的交易文件,形成多重法律关系的交易。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多对案件法律关系应该各自独立认定还是应该穿透式认定多有争议,对此亦难以一概而论,必须根据个案具体的交易结构予以正确认定。在尽可能尊重市场创新活力的同时,也要避免对金融经济秩序产生负面影响。证券仲裁的专业性建设有助于妥善解决此类争议,助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深圳商报记者董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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